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七)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15】
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李烈芬加工合同纠纷案1. 裁判摘要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基于实际交易需要而签订合同,在特定条件下会作出特定的意思表示,只要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即应当予以保护。
2. 案件事实
申请再审人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以下简称中兴冶炼厂)因与被申请人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铜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李烈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 年7 月12 日作出(2011)民再申字第328 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 年10 月11 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兴冶炼厂及李烈芬的委托代理人李波、乔兆姝,珠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