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我看不出如何会容易陷入错误中。我清楚地看到,当所有人在他对别人的行为方面用普遍的、不变的规则要求自己时,他是把某些对象看作别人的财产,并把它假设为神圣不能侵犯的。但是最显而易见的一个命题就是:财产权如果没有事先假设正义与非正义,就是完全无法理解的;而如果我们趋向正义的行为没有任何道德以外动机的推动,戒除非正义的行为,这些德与恶也就是无法理解的。因此,无论那些动机是什么,它们总是适应情况的,并且人事的频繁变迁带来的所有变化也一定是允许的。因此,像正义法规这么严谨不变的规则的适当基础就不能是这些动机。所以,很明显,当人类认识到了遵循它们自然而易变的那些原则所引发的混乱时,这些法则只可以发生于人类的协议。
总之,我们认为利益与道德应该是这种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别的两个不同基础。由于人们看到,如果没有约束自己的那些规则,就无法在社会中生活,所以利益是正义与非正义区别的基础。因为一旦人们看到这种利益后,他们只要看到那些有利于社会的安宁、和平的行动,就会感觉快乐,一看到有害的,就会感觉不快,因此道德也是这种区别的基础。人类自愿的协议和人为措施使最初的利益得以成立。因此,那些正义法则在这个范围内应该被认为是人为的。一旦那个利益建立起来、并得到人们的公认,对于这些规则的遵守就自然地且自动地产生了一种道德感。当然,一种新的人为措施还会增加这种道德感,比如政治家们公开的教导,父母亲的家庭私人教育,都有助于让我们在戒取他人财产时,产生一种荣誉感与义务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