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个标准,生活在同一政体下的每一个人都被要求以公正的仁慈对待共同体内所有其他成员,就像许多抱负较小的主张那样,但这很可能无法检验。不过,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个社会组织系统真正获得了这样的成功,甚至压根儿就不可能。问题在于,由于任何政治体系都必须向人们做出两次证明,因此不可能设计出这样一种政治体系,既能够满足非个人的欲望,同时又能满足个人的欲望。在康德的模式中,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只能采取普遍主义的态度。例如,从非个人的角度来看,阶层划分是不可接受的,但是如果将消除阶层分化的政治制度强加于个体,也同样不可接受。
但是,下面两种说法均无益处:一种说法认为,如果个体行为不能产生符合非个人欲望的结果,那么只能说是个人做得不对;另一种说法认为,如果非个人的欲望不合法,就应该放弃这种理想。实际上,我们应该将这两个造成道德两难的方面都看成在道德上是有效的,反之,我们所面临的情形就十分棘手,必须借助政治的、社会的和心理的想象化解之。使政治理论成为一个独特主题,乃是伦理学的需要,而不只是实践的需要,而且这也是伦理发明的需要,而非仅仅是把个体道德应用于群体行为的需要。问题的关键在于使个人价值和非个人价值的和谐满足不断增长,尽管它们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