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丧嫁娶”方面,“其在婚礼,则吾人所见为新式婚礼,乃由文明结婚而进至集体结婚,完全失去中国旧时嘉礼之风。西洋在礼拜堂内由牧师证婚及用结婚证书,得法律及神权之保障,此俗亦渗入中国婚礼,无异旧时变态婚姻之形式化矣。其在丧礼,亦减而渐至轻微,丧服仅存名义,甚至无哀服仅有黑纱,甚至外观亦加斩服之名。火葬、公墓在都市上犹可见”[35]。而自由恋爱、结婚,“五四”后也在青年中大为盛行。
在礼仪方面,民国元年政府即公布国民应遵守之礼制,“男子礼为脱帽鞠躬,女子礼为鞠躬。另有相见礼及访谒仪式,男子十九项,女子三大项;授受仪式十二项;宴会仪式中国者八项,西洋者十一项”[36]。到了1943年,戴季陶主持刊印了《北泉礼仪录》一书,对吉礼、嘉礼、军礼、宾礼、凶礼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采西制西俗者甚多。